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易某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15日被羁押,8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经事先联系,在上海市X路某号好美家建材超市门口附近,将二本“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共计100份)以每本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白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出售 制造 发票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