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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庙德,洋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农民。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庙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养男孩XX。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吵嘴吵架,并且被告还染上赌博的恶习,原告劝阻,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被告对家庭更是不负责,双方实难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养男孩XX。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载卷,经举证,对相互印证的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以后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婚姻关系仍能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志新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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