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泌阳县马谷田镇郭岗村大堰组因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1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X镇X村大堰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X镇X村郭岗二组。

泌阳县X镇X村大堰组(以下简称郭岗大堰组)因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岗大堰组诉讼代表人牛明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禹敬业,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春阳,被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郭岗二组(以下简称郭岗二组)委托代理人陈将、林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泌阳县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1日所作出泌政行决字(2007)X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决定,该决定内容是:高速公路占用小西坡面积约17.1297亩,占用耕地面积1.738亩。在高速公路未征用前其土地所有权属郭岗二组、郭岗大堰组集体共同所有,每组坡地8.x亩,耕地0.869亩。高速公路未占用小西坡面积约12.8703亩,东至河沟,西至老盆河分水,南至高速公路,北至大沟范围内土地东半区的6.4351亩土地所有权属郭岗二组集体所有,西半区的6.4351亩土地属郭岗大堰组集体所有。高速公路未占用的0.262亩土地属郭岗二组集体所有。郭岗二组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年3月10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08)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泌阳县人民政府泌政行决字(2007)X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郭岗二组不服,2008年3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郭岗二组与郭岗大堰组争议的坡地和耕地位于郭岗自然村西南,当地人称小西坡,面积约30亩,耕地被称为十三亩地河南岸,面积约2亩,双方争议的坡地和耕地在1982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郭岗二组村民一直管理、使用。1991年原马谷田乡X组织统一植树造林,小西坡栽上了火炬松。可耕地仍由郭岗二组耕种,后植上杨树。2004年国家修信南高速公路时,占用小西坡部分坡地和小西坡旁边的耕地,其中占用小西坡地23.9637亩,补偿款x.60元,占用耕地2.0463亩,补偿x.45元,共计x.05元。修高速公路毁掉的火炬松补偿款为4000元。郭岗二组分到补偿款500元,郭岗大堰组没有得到补偿,也无异议。为此郭岗一组、二组、大堰组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2006年经郭岗村委调解,高速公路占用郭岗大堰组耕地0.383亩,补偿款3545.45元,耕地对应坡地6.x亩,补偿款x.5元,共计补偿款x.97元。占用郭岗二组耕地1.738亩,补偿款x元,耕地对应的坡地17.1297亩,补偿款x.08亩,共计x.08元。郭岗一组未分到耕地及坡地补偿款。2005年2月16日郭岗二组、郭岗大堰组在郭岗村X路补偿款发放册上签字,领走补偿款。

2007年7月,郭岗一组、郭岗大堰组申请泌阳县人民政府要求把郭岗村委处理给郭岗二组的土地(土地补偿费x.08元)进行确权。2006年4月24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以泌政行决字(2006)X号文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郭岗二组集体所有,郭岗大堰组不服该决定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撤销了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责令泌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2007年12月2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郭岗二组与郭岗大堰组争议的耕地及坡地,虽已被修建高速公路占用,但确权处理的是征用前的土地权属,泌阳县人民政府应享有处理该案的法定职权。泌阳县人民政府提供争议耕地及坡地演变情况的证据,与郭岗村委对争议耕地、坡地及补偿款的调解处理等证据材料,二者所证明事实不相一致,泌阳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证据不足。郭岗二组要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决定正确,泌阳县人民政府及郭岗大堰组陈述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1日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07)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

上诉人郭岗大堰组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争议土地从解放前到被征用,都是由郭岗大堰组与郭岗二组共同使用,泌阳县人民政府认定此事实有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处理决定缺乏证据支持。

被上诉人郭岗二组答辩称:争议土地在解放前后均属被上诉人所有和使用,对此郭岗村委已经调解处理,应驳回上诉。

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经郭岗村委调解,郭岗二组及郭岗大堰组已在高速公路X组数字表、火炬松清点协议、高速公路补偿款发放册等材料上签字,且已实际履行,作为争议双方曾认可的事实,在泌阳县人民政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确认其证明效力。泌阳县人民政府所作处理决定疏于对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全面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X镇X村大堰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轩

代理审判员王松

代理审判员陈春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