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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诉张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

委托代理人胡X。

被告张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蔡X与被告张X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蔡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蔡X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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