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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0626号

原告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SOHO尚都)X幢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X街X号X号楼X层401。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平某某、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007年12月及2008年4月间原告为被告在京华时报、北京晚报代理发布广告,合同签约金额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广告款x元及违约金x.47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要求的广告款x元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且违约金计算方法也有错误。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京华时报广告发布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京华时报上发布关于北京家居产业示范园—创展家居项目的报纸广告,家居宝典普通版半版广告四次。合作期限: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16日。广告费用:京华时报家居宝典普通版半版广告的刊例价为x元,折扣价为x元;合同总价为x元。结算方式:采取一次性刊后付款方式结算,甲方于广告发布完毕后5日内将广告费结算单交乙方核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结算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上月按甲方要求刊登的广告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7年9月,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北京晚报广告发布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北京晚报各版面上发布关于北京家居产业示范园—创展家居项目的报纸广告。合作期限: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采取月结算方式结算,甲方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广告费结算单交乙方核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结算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上月按甲方要求刊登的广告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将报纸月份定版单交付被告工作人员确认,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后,原告即向有关媒体发布了广告。在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价款,尚欠2007年11月份、12月份,2008年4月份的广告费用共计x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京华时报广告发布合同及附件,北京晚报广告发布合同及附件,四份报纸月份定版单,报样,违约金计算清单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愿签订两份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在确认报纸月份定版单,原告发布广告后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广告报酬,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四份报纸月份定版单上的价款总和,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报酬数额。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故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广告报酬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违约金计算方法也有错误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东方鼎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五十五万五千五百六十元及违约金一万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四角七分,共计五十六万六千九百一十二元四角七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四千七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士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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