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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3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第四小学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建筑学院学生,住(略)。

被告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B座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7月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2001年11月20日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2年1月31日,本案原告李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妻王某某,其子李某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通知李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作为变更后的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于200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蒙瑞新科技集团的起诉。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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