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英特尔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来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皮特·戴德金。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湾)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县231新店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得实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英特尔公司与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特尔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尔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得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x元,由英特尔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