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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2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行初字第216号

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x.A.),卢森堡大公国L-1724,亨利亲王某X号。

法定代表人艾德蒙德·瑞斯、马克·拉莫什,董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北京银龙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汇泽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

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x.A.)(简称诺沃发尔特公司)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4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下称国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沃发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钟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胡某某,第三人国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诺沃发尔特公司获得的第x.X号发明专利权,国创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熔融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加速混合”这一步骤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完全一致的描述。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技术方案时指出:“本发明涉及用作建筑材料粘结剂,特别是用作铺路材料粘结剂的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在制造粘结料时,将熔融液状沥青与一种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最好是一种烯烃聚合物,混合在一起,经过均匀化处理而得。”(专利说明书第4页)为了实现该发明的目的,本专利说明书指出该专利方法是“将包含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进行均匀化处理。在这均匀化处理过程中,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的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专利说明书第4-5页)。本专利说明书在第6页给出的本专利的最佳实施方案是“将包含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构成的混合物驱使通过一个在两个混合器之间存有的狭缝,其平均宽度为3mm,最好小于0.3mm。”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技术信息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所述方法时公开了将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混合的步骤,但对于权利要求1概括的“加速混合”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直接推导出来。这种概括包括了推测的内容,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首先,“加速混合”作为一种特定的混合方式,其明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混合,但就其具体含义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说明;第二,在2001年4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诺沃发尔特公司认为本发明正是“通过采用加速混合、通过狭缝和急剧刹停等技术要素的组合”实现本发明目的的,而“加速混合”作为实现本发明目的的重要技术特征,其含义必须是明确无误的,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尚不能得出该结论;第三,对于“加速混合”的含义诺沃发尔特公司并没有提交现有技术的证明,以说明现有技术中的“加速混合”含义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技术信息描述的混合方式是一致的,在没有现有技术的证据说明“加速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混合方法的情况下,作为本发明申请人自定义的具有特定意义的技术术语—“加速混合”,说明书中必须给出相应定义或相关描述;第四,诺沃发尔特公司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在均匀化处理过程中,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因此,“本发明的均匀化过程中,包括混合和赋予混合物速度的过程,这与权利要求中的‘加速混合’完全吻合”。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中所述“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的描述,可以推断出通过动能使物体发生运动的过程,但是这种运动不一定是“加速”的,同时,根据说明书中这样的描述也不能推断出“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的过程,就一定包括“混合和赋予混合物速度的过程”,因为混合和赋予混合物以速度是两个不同的效果,“加速混合”是否必然包括这两个效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尚不能确认。任何机械混合过程都必须对被混合物施加动能,故此可知“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进行的混合并非一定就是“加速混合”。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中“加速混合”这一技术内容不能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通过将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的步骤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一致的记载。而关于“回弹面”这一技术特征唯一地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上,相关的内容为“要如此来实施本发明的方法,最好是驱使混合物通过在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如果混合物被急剧刹停在狭缝区域的回弹面上,可以取得较好效果,但最好是在混合物刚从狭缝露出就立刻刹停”。根据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方法时,其中所述的“回弹面”仅是指“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意义上的“回弹面”,而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中的“冲击面”,则是通过狭缝后的混合物的“冲击面”,由于权利要求1中对于混合物通过的狭缝并没有做进一步限定,而说明书中所述“回弹面”是指特定的“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狭缝”的“回弹面”,“冲击面”的范围明显大于“回弹面”,因此,“冲击面”与“回弹面”的含义并不一致。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的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制备以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方法中,对所述方法中混合物通过的“狭缝”没有限定,而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方法时,将“狭缝”限定为在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的“狭缝”,甚至是“在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或者是“在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根据说明书对狭缝的限定,不能推断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中的“狭缝”与说明书中所定义的“狭缝”含义相同,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的与此相关内容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由“加速混合”,“混合物通过狭缝”以及“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等技术特征构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其内容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构成了新的技术方案,其中仍然包括上述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而,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特别是,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狭缝”是由两个相对安放并相对旋转的混合器械形成的”,尽管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上有相关教导,但权利要求2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仍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基于上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9均为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由这些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11-19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建筑材料用的特别是铺路材料用的以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该方法通过将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加速混合、将混合物通过狭缝,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三个步骤实现的,同时通过控制给所述混合物提供一定量的动能来进行均匀化处理,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一定量的动能不可能太小,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并且所述动能不可能无限大,否则会对热塑性合成材料产生不利的裂解。

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尽管使用了“加速混合”、“通过狭缝”以及“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这样的操作步骤,同时还采用“供以一定数量的动能以进行均匀化处理,所说的动能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来限定本专利方法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明显是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对混合物提供的动能二丁氨基量不能是任意的,而需要进行必要的控制,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所述的狭缝与冲击面之间的位置和作用关系做出说明,也没有说明所述冲击面的形状,对于通过狭缝的混合物所应具有的运动速度范围做出说明,而只是提出了希望所述动能的变化量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温升实现均匀化处理这样一种技术效果,缺乏实现所述技术效果所必须的技术措施的教导。即说明书对如何控制混合物的速度以使之获得所需的动能没有进行清楚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教导再现本发明是困难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尽管从属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由于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方案均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所述技术方案的描述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9均为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未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情况下,所述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11-19也没有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1-19技术方案的描述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x.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诺沃发尔特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诺沃发尔特公司诉称: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将相对不溶于沥青的大分子的热塑性合成材料均匀化改性沥青粘结料”的方法。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被告认为“权利要求1概括的‘加速混合’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直接推导出来。”与事实不符,是根本错误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加速和混合从方法步骤来看,具有不同的技术含义。要结合本发明的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看待。如说明书中有“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无疑包含被混合对象内“动能”的增加过程。而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所说动能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结合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是完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2、被告认为“混合物的冲击面”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是被告未从整体上看待一项发明创造,得出的错误结论。“冲击”和“回弹”表明了相同的技术含义,不能以字眼的不同否定其内在关联。混合物挟速度遇到阻挡而停止,相对于阻挡面来说,是冲击,相对于被阻挡的混合物来说是回弹,其描述的技术内容统一于将动能转化为热能的一个方法步骤-刹停,在这个步骤中,“冲击面”与“回弹面”是同一技术内容,是清楚的。3、在回复一通时,专利权人对“狭缝”作了说明,“通过狭缝”的方法步骤是清楚的。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都没有规定专利权利要求中不能包含必要的功能性限定。被告提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教导再现本发明是困难的”是错误的,其无法证明其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来进行审查的,无法客观评价本专利。其第2点理由也是没有论据的拼凑,无法说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9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告认同“动能是物体由于运动而具有的能”的概念,依据说明书的描述,所述均匀化处理包括了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由此可以推知均匀化处理过程包括了赋予混合物以一定的速度,但不能由此推知赋予混合物以速率即加速混合,因“赋予速率”与“加速”是两个不同的物理概念。因此,基于该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所述“加速混合”的概念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方法时,其中所述的“回弹面”仅是指“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意义上的“回弹面”,而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冲击面”则是通过狭缝后的混合物的“冲击面”,由于权利要求1中对于混合物通过的狭缝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而说明书中所述“回弹面”是特定的,“冲击面”的范围明显大于“回弹面”,因此,“冲击面”与“回弹面”的含义并不一致。说明书在描述本专利方法时,将“狭缝”限定为在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的“狭缝”,甚至是“在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或者是“在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根据说明书对狭缝的限定,不能推断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中的“狭缝”与说明书中所定义的“狭缝”含义相同。另外,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是否对发明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基于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而不是实质审查的内容。原告依据实质审查中有关审查文书说明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详见第X号决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x.X号发明专利权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是正确的,国创公司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国创公司述称:正如第X号决定认定的,涉案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加速混合”,技术人员不能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直接推导出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等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致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也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全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诺沃发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查明:

本案涉及原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8月24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1988年9月16日、名称为“建材用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及其制成的成品”的第x.X号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诺沃发尔特公司。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9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为:

“1.一种建筑材料用的特别是铺路材料用的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其中形成粘结料的步骤包括:将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加速混合,并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而供以一定数量的动能以进行均匀化处理,所说动能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

11.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备的建筑材料用的特别是铺路材料用的以热塑性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

从属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作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1-19均为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该专利的说明书载明:“按本发明方法,将包含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的混合物进行均匀化处理。在这均匀化处理过程中,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的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术语“处理温度”定义为混合物的温度,可以普通方法进行宏观测量而得。术语“热塑性合成材料的裂解温度”定义为这样的温度,在此温度时热塑性合成材料的分子裂解成碎片,然后这些碎片与沥青发生反应,由此而形成新物质。这些碎片也可互相合并。

按照本发明方法所规定的这种步骤,可以达到上述目标,也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制得由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改性剂组成的粘结料,尽管这些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也许本质上相对不溶于沥青。本发明方法通过这种改性使粘结料的性能得到改善,例如粘结料对石料的粘结性以及用这样的粘结料制得的建筑材料的强度都有所改善。

在现有技术中通过在高度加热状态下,或多或少对加热了的沥青-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进行强烈彻底的混合,可以对此混合物加进机械能,这已为人们熟知。可是,所有这些已知的操作方法都有缺点,至今还不可能正确地分配所加进的总能量的数量。这在加进能量太低时会导致最终产品物理性能差,而在加进能量太高时又会导致不必要的能量消耗或产生过度裂解,尤其是使沥青产生过度裂解,也同祥导致机械性能不良的产品。只有按照本发明的操作方法,才有可能在尽可能节省材料,尤其是节省沥青的同时利用加进体系中的能量,特别是为了既可能有区别但又一致地使包含在混合物中的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发生所要求的有规律性的分解。

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案是将包含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构成的混合物驱使通过一个在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的狭缝,其平均宽度小于3mm,最好小于0.3mm。这些混合器械相对安放,最好是同轴的。将混合物通过此狭缝的操作,最好在每次通过狭缝之后稍作停留,如此一直继续进行直至可探查到该混合物发生了明显的结构变化为止,例如从混合物的x射线谱图上来探查这种结构变化。

应该知道,上述关于混合器械之间的宽度所给出的数值仅指其平均值。狭缝可能被凹槽或沟槽之类间断,然而即使在混合器械上存在有这类凹槽或沟槽,当测定狭缝平均宽度时,不把因这类凹槽或沟槽产生的较大的间距考虑在内。

由于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熔融液状混合物被驱使通过两个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其狭缝宽度最好小于0.3mm),除了对混合物存在热影响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动能应力,尤其对热塑性合成材料组分有影响。在这些负荷的作用下,混合物中的分子发生分解,产生了较短的分子碎片,这些分子碎片有互相合并的强烈趋向。当这种混合物,例如沥青和聚乙烯的混合物,通过激烈的普通搅拌经受到热负荷和机械负荷的共同作用来完成均匀化处理时,即使处理操作在一种或多种组分的裂解温度下继续进行足够长的时间,有关合成材料组分结晶结构的X-射线谱图的特征谱线仅仅只发现弱化。

在测定按本发明方法驱使通过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的混合物时,出现清晰可辨,标志着存在有新的晶体结构的X-射线谱线。相应于出现这种标志新的晶体结构的X-射线谱线,采用本发明方法制备的粘结料而制成的建筑材料,与采用在熔融状态通过激烈搅拌使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制备的粘结料而制成的建筑材料相比,前者具有较好的机械性能。

此外,上述发明的操作方法,即将熔融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混合物驱使通过一个在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还有另外的优点。按这种方式制备以热塑性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与采用激烈搅拌制备这样的混合物相比,前者可在明显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另外,可能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热塑性合成材料和沥青的混合可在低得多的平均温度或处理温度下进行,而采用激烈搅拌使这种混合物均匀化要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应当承认这是可能的,一方面在混合物通过狭缝时,合成材料的分子经受了机械拉伸,另一方面热塑性合成材料的颗粒被短时间加热,实质上要比沥青因受作用在混合物上的力而被加热的温度高,这是因为合成材料有较高的分子量。这种短暂加热足以把热塑性合成材料的分子裂解成高度反应性的碎片。这些碎片然后结合成部分结晶结构。这种变化可通过比较对应于驱使混合物通过狭缝前后两种状态的X-射线谱线而加以证实。因为在沥青结构中至少引起部分结晶的那种结构,也是与沥青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热塑性合成材料与沥青的这种紧密结合也可以从按本发明方法制备的粘结料在相当长的热贮存过程中的行为加以觉察。按本发明方法处理过的沥青和热塑性含成材料的混合物,用可见光波长范围的光照射时,在混合物制备好后立刻观察,可以看到是均匀的,而用紫外光照射时,却可以看到在较黑暗的背景上有密集的亮点。在显然高于热塑性合成材料熔点的温度下,热贮存许多小时之后,先前看上去是亮点的颗粒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光亮的复盖层,其体积约为混合物中热塑性合成材料组分体积的4-8倍。进行简单短暂的搅拌,这种复盖层可再次与粘结料的其余部分混合在一起形成肉眼看起来是均相的物质。

这种行为显然与采用长时间搅拌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熔融混合物而制得的均相产物的行为是不同的。在后一种产物中,经过若干小时热贮存之后,形成光亮复盖层的体积十分接近于混合物中热塑性合成材料组分的体积,要使光亮复盖层与粘结料的立体部分再次均匀化。则需要对它再作出与第一次均匀化搅拌耗费的搅拌功实际上相同的搅拌功。

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一狭缝,驱使混合物通过此狭缝从而制得粘结料,这两个混合器械应该是彼此相对旋转。把一个混合器械固定在另一个使之旋转就可容易地达到上述要求。但是也可以两个混合器械都在转动,或者它们转动的方向相反,或者它们以不同的旋转速度转动。

将包含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混合物驱使通过在两个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狭缝的平均宽度约为0&x;1mm或更窄则尤佳。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让混合物在很窄的狭缝中均匀化处理,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合成材料的分解,导致产生高度反应性的分子碎片,该分子碎片显示有重结晶的特殊倾向。己经测定减少狭缝宽度,在更为低的平均温度下进行混合,是有可能产生上述这种效果的。形成狭缝的方式要使混合物在狭缝中经受由液压作用而产生的压力,这种方式是有利的。

通过对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混合物施加高离心力,可以促进合成材料的裂解和形成特别反应性的分子碎片。要达到此,最好要对混合物施如尽可能高的旋转速度,然后在短暂的时间内对混合物从高速刹停。这些力促进了合成材料分子的裂解,这一点可以解释如下。合成材料的分子,由于其高分子量,在离心力作用下,具有高速度,在快速刹停期间产生的转换能,从能量的观点来看,相当于达到了很高的温度,这十分有利上述的分子裂解。这种高速度和能量或高温度都仅只在刹停期间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才存在,因此不会引起热塑性合成材料产生不利的裂解。实际上,沥青并没经受到任何相应于这短暂高温加热期间而产生的有害作用,这是因为沥青的分子量要比混合物中的热塑性合成材料的分子量低得多。

分子的动能,由它们的质量和速度的平方决定,与这些分子的绝对温度成比例。一个混合物中存在着分子量有显著差别的分子,例如差20倍,在均匀化处理这种混合物时,因急剧刹停会产生相当2O倍的温度差,低分子量的分子温升小,而高分子量的分子温升高。

要如此来实施本发明的方法,最好是驱使混合物通过在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如果混合物被急剧刹停在狭缝区域的回弹面上,可以取得较好结果,但最好是在混合物刚从狭缝露出就立刻刹停。因为这样由离心力对合成材料分子赋予的高速度可特别有效地转化成相应短暂高温加热的状态。”……

该说明书还提供了10个实施例。

1999年3月15日,国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创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因而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另外,国创公司还认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和对比文件x文摘中披露的用塑料聚合物对沥青改性的多级碾磨机进行比较即可得出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无创造性,因而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999年6月7日,诺沃发尔特公司针对该无效请求提出了陈述意见。诺沃发尔特公司认为,本专利涉及建材用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而非涉及用于混合材料的设备。用于混合材料的设备的附图,对于实施本专利方法而言,完全是不必要的。诺沃发尔特公司还认为,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清楚,本专利中详细描述的本专利方法需要在适宜的设备(碾磨机)中实现,本专利描述了特定用途的适宜的设备。在这样的碾磨机中,本专利方法的特性能得以实现,而无需在本申请的附图中示出具体的碾磨机。关于国创公司指出的“混合物被急剧刹停在狭缝区域的回弹面上”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依据的无效理由,诺沃发尔特公司认为在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0-11行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1999年12月16日,国创公司再次提出意见陈述,指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创公司认为由于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没有给出机械结构,因此,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无法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技术教导,以实现其发明。因此该发明没有被充分公开。另外,国创公司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仅说“加速混合”,而未限定混合的方式和器械,而说明书却限定了一种特定的混合器械,因此,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国创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对比文件。

2000年9月5日,诺沃发尔特公司再次提交意见陈述,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陈述了意见。

2001年3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01年4月2日和4月5日,诺沃发尔特公司和国创公司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诺沃发尔特公司在其意见陈述书中针对国创公司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理由进一步陈述了意见,并结合专利文件对权利要求中所述“加速混合”、“通过狭缝”、“急剧刹停”以及动能的加入量和“反应性碎片”等术语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8日,以第x.X号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为由,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x.X号发明专利无效。

以上事实有x.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X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为由,宣告本专利无效,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表述的请求保护的范围应该能在说明书中找到根据,且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该是一致的。

在第X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有三种:

1、权利要求1中的“加速混合”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完全一致的描述。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的“加速混合”作为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含义应该是明确的。一般认为,“加速”的概念是速度不断增加的过程,而说明书中“在这均匀化处理过程中,以动能的形式加进一定数量的能量”却不能唯一得出速度不断增加的结论,同样,说明书中“通过对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混合物施加高离心力,可以促进合成材料的裂解和形成特别反应性的分子碎片。要达到此,最好要对混合物施如尽可能高的旋转速度”的内容亦不能得出与权利要求1“加速混合”一致的结论。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加速混合”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完全一致的描述的结论是正确的。

2、权利要求1中“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的步骤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一致的记载。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的“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亦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狭缝”和“冲击面”的概念应该是清楚的。关于“狭缝”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具体限定,在说明书中有这样的描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案是将包含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构成的混合物驱使通过一个在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的狭缝,其平均宽度小于3mm,最好小于0.3mm。”“狭缝可能被凹槽或沟槽之类间断,然而即使在混合器械上存在有这类凹槽或沟槽,当测定狭缝平均宽度时,不把因这类凹槽或沟槽产生的较大的间距考虑在内。由于沥青和热塑性合成材料的熔融液状混合物被驱使通过两个混合器械之间的狭缝(其狭缝宽度最好小于0.3mm)”“两个混合器械之间存有一狭缝,驱使混合物通过此狭缝从而制得粘结料,这两个混合器械应该是彼此相对旋转。”“最好是驱使混合物通过在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可见,说明书中的“狭缝”是一个相对于两个同轴旋转的混合器械之间至少在排料口是径向流动的一个“狭缝”,这个“狭缝”的概念显然小于权利要求1中的“狭缝”。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狭缝”与说明书中的“狭缝”是不一致的结论是正确的。

3、权利要求1中“将该混合物通过狭缝,并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的“冲击面”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上一致的记载。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冲击面”是指“混合物的冲击面”,但是,这里的混合物至少不应该是固体的,故“混合物的冲击面”的概念并不明确。在说明书中没有关于“冲击面”的说明,仅有这样一段描述:“如果混合物被急剧刹停在狭缝区域的回弹面上,可以取得较好结果,但最好是在混合物刚从狭缝露出就立刻刹停。”这里的“回弹面”是“狭缝区域的回弹面”,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的冲击面”和含义并不一致。虽然相对于冲击的物体,其阻挡面既是“被冲击面”又是“回弹面”,但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不能唯一得出“混合物的冲击面”与“狭缝区域的回弹面”一致的结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也是正确的。

综上,权利要求1中的“加速混合”、“混合物通过狭缝”、“混合物的冲击面”等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其内容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仍然包括上述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因而,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仍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2虽然进一步限定了“狭缝”的概念,但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仍然包括了“加速混合”、“冲击面”的内容,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基于上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9均为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由这些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11-19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应该充分公开,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该在说明书中描述,说明书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所做的说明应该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后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再现该发明并达到其发明目的、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建筑材料用的特别是铺路材料用的以合成材料改性的沥青粘结料的制造方法,该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将熔融沥青与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加速混合、将混合物通过狭缝、急剧刹停在混合物的冲击面上。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一定量的动能至少要相当于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并且所述动能不可能无限大,否则会对热塑性合成材料产生不利的裂解。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对如何控制混合物的速度以使之获得所需的动能没有进行清楚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教导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地、唯一地得出“处理温度和热塑性合成材料或热塑性合成材料混合物形成容易反应的分子碎片时裂解温度之间的温度差”,再现本发明是困难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由于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方案均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所述技术方案的描述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9均为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10所述方法未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情况下,所述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11-19也没有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1-19技术方案的描述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诺沃发尔特公司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x.A.)(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诺沃发尔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x.A.)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佟姝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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