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微软公司诉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微软公司(x),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邮递区号x-6399,雷德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助理。

微软公司诉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列奥纳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瞿淼、尤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温志胜、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经大量投入,原告开发完成了包括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x)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x)在内的大量计算机软件,并享有著作权。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首先在美国发表,美国和中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就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为保证合法用户的权益以及为合法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原告设置用户资料库,存储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购买记录。200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程序,获取了被告在44台计算机中安装、使用盗版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计算赔偿金时,应根据被告非法复制、安装的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的数量,按照正常市场价格总额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且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国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x元;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列奥纳多公司辩称,被告对于原告享有涉案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的著作权没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软件。被告计算机中之所以安装有涉案软件,是因为该两种软件系所购买计算机中自带的。被告作为一家汽车模具生产企业,从节省企业成本的角度考虑,购买的是组装计算机。对于组装计算机中预装的软件,没有辨别其来源是否正规的技术和义务,而是应当假定商家所售计算机中预装的软件是获得正版授权的。同时,被告自己并未自行下载、复制或安装类似软件,因此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认为,原告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软件提供商,其在向用户提供软件时,即应做好防盗用准备。但当前很多大型网站都提供免费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的下载安装服务,正是这种盗用软件泛滥的局面才会使被告难以分清良莠。因此,原告对这种局面的形成也负有绝大部分责任,而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况且被告仅在5台计算机中使用盗版软件。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微软公司是一家美国注册的公司,美国与中国均系《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由原告微软公司创作,2001年10月25日在美国首次发布,同年11月6日由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x专业版办公软件亦由微软公司创作,2003年10月21日在美国首次发布,同年12月9日由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

被告列奥纳多公司是2005年9月成立的专业从事汽车模具、汽车灯具等产品设计、制造的中外合资企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材料显示:2009年7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微软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列奥纳多公司共计44台电脑中的5台电脑进行实际勘验,5台电脑(即x)中均使用了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后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5台电脑中使用的涉案两套软件系未经授权安装的微软软件,被告列奥纳多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

另查,原告微软公司提供上海南洋软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2007年4月买卖x中文专业版软件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汇款凭证,该软件的单套销售价格为3200元;同时,原告提供2008年4月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包括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在内的微软公司软件的增值税发票、汇款凭证,其中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单套价格为1510元。被告列奥纳多公司对两种软件的价格和使用盗版数量均不认可,查询网络上报价分别为750元和2500元,但被告提供的涉案软件网上报价缺乏足够的证明力,不足以反驳原告证据表明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供的涉案软件市场价格。

又查,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获取证据资料显示,被告公司内用于经营的计算机共计44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此数量。被告仅认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勘验的5台计算机中使用涉案两种盗版软件,被告的信息部部长董金波在法院保全笔录中陈述,被告的所有电脑都是安装的x操作系统,至于x办公软件安装的数目不清楚。被告庭审中陈述其他39台计算机中使用的是正版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其44台计算机中均使用了未经原告许可的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

再查,原告微软公司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法律事务,支付律师费x元。原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预交保全费3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著作权侵权诉讼纠纷,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案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系由原告微软公司在美国创作完成,并在美国进行版权注册登记。我国与美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的规定,原告微软公司是涉案两种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列奥纳多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汽车模具、汽车灯具设计、制造的企业,未经著作权人即原告微软公司的许可,为商业目的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均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涉及侵害人身权的性质,且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于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庭审中提供的关于多家网站可任意下载涉案两种软件的证据,作为自身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微软公司以其提供的证据请求按照原告实际损失计算,即以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市场销售单价1510元、x专业版办公软件市场销售单价3200元,根据被告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数量44台,以及x元的律师费用,合计主张x元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涉案两种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虽能确定,但该市场价格中包含成本、经销环节及售后服务等费用,原告又不能具体证明其软件成本、利润率等具体考量因素,因此其实际损失无法确定;而本案被告非法使用该两种软件所获得的利润亦难以确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考涉案软件市场情况、被告使用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等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44台计算机中使用的x专业版操作系统软件和x专业版办公软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微软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列奥纳多(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庆娟

审判员李某梅

代理审判员胡浩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宏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