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2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行初字第202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乐华空调器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第三人广东乐华空调器有限公司(简称乐华空调器公司)参加诉讼,并于200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力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健、杨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乐华空调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乐华空调器公司针对格力电器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动感立式空调冷柜”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认为:

一、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声明的用来作为证据的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31日(简称附件1)、x.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6月17日(简称附件2)和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2月21日(简称附件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来评价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二、乐华空调器公司仅要求以附件1来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关于动感画的一些特征,包括光栅机构、偏振光机构等在附件1中均没有公开,因此附件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在附件1给出了空调可以和灯箱画相结合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把附件2所述的动感画结合到空调上替换普通的灯箱画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动感光影透射片(2)由透光基片、附着在基片上的按画面的流水走向或水纹理依次排列透明高密度聚丙稀细长条块(2A)组成。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现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公开的旋转偏振机构也包括直流电机、环形灯管、位于环形灯管和动态光影透射片之间的偏振片,并且偏振片也呈圆形,固定在旋转轴上,与权利要求3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是,附件2中没有限定旋转轴借助皮带轮和皮带实现与微型电机的连接的技术特征,而该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公知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所进一步限定的偏振光机构可以设两组以上,共用一个微电机,根据动态画面的技术效果要求相应设置其位置。这种进一步的限定对动感画的制作者来讲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与光栅机构同步的流水音响系统,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动感画可以配制模拟自然界声响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可以采用扬声器和音响集成块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指引下,得出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6也都不具有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

格力电器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关于本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中只出示了一种冷柜上有灯箱屏的方案,而下位概念灯箱屏结构种类繁多。本案专利将冷柜与一种其它的特定灯箱屏结构进行结合、并产生独特效果,效果理应属于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条件——“技术效果”,支持了动感画灯箱屏结合到空调机上专利的创造性。同时,审查指南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的时候将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作为一项原则,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其创造性难以否定。乐华空调器公司认为有了附件1的冷柜灯箱屏方案后,今后该灯箱屏无论采取何种下位概念结构均属于显而易见的说法太武断。在冷柜上增加了一种动感画灯箱屏,其效果独特,成为一个非常恰当的完美组合方案。这种方案特殊效果的价值已经被消费者所接受,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仿制。故从结果上看,将这样好的一个方案说成是一个用附件2中的动感画灯箱屏简单地替换附件1中的灯箱屏完全是“事后诸葛亮”。附件1的申请日是1993年底,而动感画结构1987年就有专利申请,而附件1的发明人在1993年并未想到用附件2中的具体动感画与冷柜结合,而只是与普通的灯箱屏相结合,直至1998年才有本案专利将动感画与冷柜结合产生带有动感画的灯箱屏空调。根据创造性的一个判断原则,利用长时间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解决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而将动感画灯箱屏结合到空调机上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实质性特点。二、关于本案专利权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附件2没有公开动感光影透射片这一技术特征,更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的结构及其制作方法;偏振片8与动感光影透射片有相当大的区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是无法由偏振片的使用显而易见的推导、联想到本案专利中所述的动感光影透射片。《光学》一书载明:偏振片实际上是由各向异性物质组成,表现为对两个方向的线偏振光允许透过和强烈的吸收(或反射)。这一对方向分别叫做通光方向(或偏振化方向)和消光方向。现在常用的偏振片是H偏振片。把聚乙烯醇塑料片加热并在一个方向拉伸,使它的长分子排列整齐,然后侵入碘溶液中,碘分子会附着在直线状的长链聚合分子上,形成一条碘分子链,使碘的自由电子能沿长链运动,犹如碘链是一条细长导线一样。本案专利中所述的动感光影透射片的概念是,动感光影透射片(2)由透光基片、附着在基片上的按画面的流水走向或水纹理依次排列透明高密度聚丙稀细长条块(2A)组成。动感光影透射片可采用一个透光材料做基片,再选取象高密度的聚丙烯这样的材料制作细长条板,其透射能力就较弱,然后按照山水画中的流水或水纹方向依次将条板粘在基片上。因此,无论是从两者的原理还是制作方法以及制作成本来说都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三、关于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如果脱离本案专利技术的整体方案,利用皮带轮和皮带与微型电机的连接传动方式代替直接的利用电机轴的传动是非常公知的惯用的技术手段,这显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本案专利中,利用皮带轮和皮带与微型电机的连接传动方式代替直接的利用电机轴的传动方式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工程,而是为了解决在同一个灯箱屏内的不同的地方实施动感画的技术要求,而不增加电机的个数、不增加成本的条件下想出的技术方案,有效的解决了灯箱屏内空间位置不够、成本较高的问题,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完全满足作为一个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要达到的进步性。同时,在评判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资料,而是武断的认为是动画制作者惯用的手段,违反了证据充分的原则。四、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原则之听证原则,没有给格力电器公司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而是直接的作出宣告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乐华空调器公司没有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条件下,违反请求原则,在审查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了评价,使格力电器公司丧失了在口头审理中针对这一重要的问题进行阐述的机会,违反了听证原则。五、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违反了审查决定书的构成原则。在第X号决定的理由中,对格力电器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的关于本案专利有创造性的理由、观点均没有作出具体的分析其为什么不成立。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本案专利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二、关于听证原则。第X号决定的作出是在转送文件、并进行了口头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完全符合听证原则。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明确提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且,格力电器公司在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口头审理意见陈述中的第一条就是“权利要求1属于典型有创造性的方案”,可见其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是充分陈述了意见的。因此,第X号决定没有违反听证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做出的X号决定正确,格力电器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提请贵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

1998年4月20日,案外人吴玉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动感立式空调冷柜”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吴玉宝,专利号为x.1。

2001年7月31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格力电器公司。本专利授权后曾经过撤销审查程序,撤销审查决定维持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动感立式空调冷柜,由致冷机构、自动控温机构、空气循环机构和立式机箱组成,其特征在于机箱的正面设置了透光面板(1),面板(1)上绘制或彩印上山水画,面板(1)后设置可产生流水动感的闪烁光栅机构,该闪烁光栅机构由动感光影透射片(2)和旋转偏振光产生机构组成,动感光影透射片(2)直接附在面板(1)之后旋转偏振光源之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其特征在于动感光影透射片(2)由透光基片、附着在基片上的按画面的流水走向或水纹理依次排列透明高密度聚丙稀细长条块(2A)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其特征在于旋转偏振机构由低噪声微型电机(8)、环形管灯(5)、位于环形管灯(5)和动态光影透射片(2)之间的偏振片(3)组成,偏振片(3)制成圆形,固定在旋转轴(4)上,旋转轴(4)借助皮带轮(6)和皮带(7)实现与微型电机(8)的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说的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其特征在于旋转偏振光机构可以设两组以上,共用一个微电机(2),根据动态画面的技术效果要求相应设置其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其特征在于与流水动感的光栅机构同步配置模拟流水音响声系统。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说的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其特征在于模拟流水音响系统,由固化有模拟流水声的IC语言片(10),音频放大器(10A)和扬声器(9)组成。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

为产生山水画面的水流动感,加设了一个动感光影透射片2。这实际是一个可生明暗光栅的透射片。它与画面上的水面、水流相匹配,与水明暗条纹相对应而设置在山水图案之后,此时如果再有一个旋转偏振光源射来,从透光片再穿过透光面板,整个画面中的水就会活起来产生十分明显的流水视觉。当然,由动感光影透射片2和一个旋转偏振光机构结构起来就组成了这个产生动感的光栅机构。动感光影透射片2要随不同山水画而作对应设计,设在山水画之后,旋转偏振光机构之前。

2001年11月26日,乐华空调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包括前述附件1、附件2和附件6在内的证据。其中:

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灯饰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其正面由出风部分、进风部分及面板组成,其中面板是由背景板、灯管及透明面板组成的灯箱屏。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自然装饰画,它由框架、玻璃、装饰画组成,其中装饰画4位于热反射玻璃2和珠光玻璃5之间,在珠光玻璃5的一面固定有偏振片8,偏振片9固定在直流电机12的轴上,直流电机12和光源13及电路控制部分固定在后盖6上。说明书中还给出了偏振片的偏振方向。并公开了控制电路包括整流器10、直流电机12、动感速度调节器7、镇流器15、环形灯管13、音响开关16和音响集成块14的技术方案。在本实用新型中,装饰化4加在热反射玻璃2和珠光玻璃之间,偏振片8固定在珠光玻璃5的一面,在后盖6上固定有直流电机12,在直流电机12的轴上固定有偏振片9,且偏振片9呈圆盘状,偏振片9由直流电机12相对偏振片8作旋转运动,由于偏振片8是按不同的方向排列而成,则偏振片9和偏振片8产生光束的相互交错,形成光线的遮挡现象,在光源的照射下,映射到风景装饰画上,产生明暗交替的效果,从而给画面以动感。

附件6公开了一种动感画传动装置。

2002年5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乐华空调器公司和格力电器公司都出席了口头审理。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明确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的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所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附件2和附件6。其中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1、2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5、6的创造性,附件1、2加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附件1、2、6结合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口头审理中乐华空调器公司和格力电器公司对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陈述了意见。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格力电器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曾经提交过一份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已经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作出了论述。对此,格力电器公司未予否认,但其认为该意见陈述是在口头审理之前提出的,

2003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说明书,第X号决定,附件1、2、6,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在无效程序中,口头审理并不是一项必要程序。尽管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才提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请求及具体理由,但鉴于格力电器公司在其意见陈述中已经就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且其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仍然可以就此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因此,格力电器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第X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权利要求1至6进行了评价,并说明了理由,而在说明理由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撰写的繁简,故格力电器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了审查决定书的构成原则没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对比文件的内容看,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灯饰的单元式空调机,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的涉及到灯箱画,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已经可以从中获得空调机可以和灯箱画进行结合的明确技术启示。附件2给出了具有动感效果的多功能自然装饰画,并且该装饰画具有闪烁光栅机构,由装饰画4、偏振片8(即动感光影透射片)和偏振片9及电机构成的偏振光产生机构组成,光影透射片附在面板之后的旋转偏振光源之前。因此,将附件1和2的内容结合,得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格力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专利技术方案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状中所述的有关情况仅是单方的意见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格力电器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格力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利用长时间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解决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但是,格力电器公司未能结合该主张证明或说明为什么“空调机和灯箱画进行结合”是一个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况且,无论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是审查指南均没有规定如长时间内没有人将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相结合,那么该结合就一定具有创造性。故格力电器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专利中所述的动感光影透射片的工作原理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与附件2所述的偏振片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格力电器公司仅依据教科书上的定义或概念对动感光影透射片和偏振片进行分析,而没有结合本案专利和附件2的技术方案本身进行评价,故其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格力电器公司在起诉状中认可利用皮带轮和皮带与微型电机的连接传动方式代替直接的利用电机轴的传动是非常公知的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格力电器公司并未说明具体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这种替换在哪些方面是非显而易见的,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根据动态画面的技术效果要求相应设置偏振光机构的组数以及共用一台电机,这种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和4没有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