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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龙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银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滕久元、夏力军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智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龙某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周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1998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开始恋爱,199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自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龙某朋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感情开始出现裂痕。被告不尽家庭扶助义务,工资及其他收入不用于家庭,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7年下半年原告因工作调动在外地上班,被告趁原告不在怀化上班之机参与赌博。被告将工资存款赌博全部输完后,被告为了赌博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座落在怀化市政府的住房抵押出卖归还赌债。因被告赌博、不尽夫父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威胁到原告及儿子的生命安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龙某朋由原告监护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龙某辩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儿子出生后,家庭幸福美满,夫妻恩爱有加。原告诉称被告嗜赌如命,没有尽到作为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更不是事实,被告将原告调动工作,安排小孩到长沙读书,对家庭倾力付出,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原告调往株洲连易路珠北收费站工作后,地位和眼光提高了,忘了被告当年的扶持和付出。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以及被告因为原告找工作、调动工作、投资等欠外债而嫌弃被告。原、被告结婚十四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为了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能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由恋爱后于1998年1月6日在原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龙某朋。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在怀化购买了住房、门面等财产。2007年10月,原告调到株洲连易路珠北收费站工作,因为工作原因造成双方地域上分居。2011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因被告下棋赌博欠债等问题达成协议,变卖怀化市委大院住房一套偿还欠款等。2011年4月6日,被告与余庆告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将怀化市委大院住房变卖给余庆告。2011年9月6日,被告写给原告及其儿子一封信,被告承诺不参赌、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因原、被告分居两地,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原告未能原谅被告参与赌博等问题,原告提出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双方系夫妻关系;

2、《协议书》及《住房转让协议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变卖怀化市委大院住房一套偿还欠款。

3、2011年9月6日,被告写给原告及其儿子的《信函》1份,证明被告承诺不参赌、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改。

4、法庭审理笔录在卷,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双方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且由于被告的不良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关爱、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及时化解矛盾,抛弃前嫌,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银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夏力军

二0一一年一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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