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于某某,男,汉族,51岁,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文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又以与于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辽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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