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被告单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光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单某某在巩义承包工程期间,我跟随被告在巩义施工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将工程款全部领走,未给原告分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打了5000元的欠条,打条时说在一个月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因为我和原告在巩义一起承包的工程,因工程没有得到钱,我投资了几万元。后来算回一万元钱,我回来还帐了,至于我给原告打的5000元的欠条,是原告用威胁的方式逼我打的。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

此份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当庭确认该证据为有效证据。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1995年原告跟随被告在巩义打工,在工程结束后,被告未给原告分文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打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今欠张某某现金伍千元整,欠款人单某某,落款日期是2009年2月X号》。在打条时被告称一个月内付清原告工资,但至今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现金伍千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在巩义打工干活的事实存在,并且在工程结束后,原告没有得到分文工资。原告要求给付工资款的事实理由充分,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在庭审中称:此欠条是原告利用威胁的方式,逼迫自己所写。而被告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况且又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此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伍千元整(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光才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郭新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