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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诉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3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西章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强勇,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后楼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略)。

本院于2004年1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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