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公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科尔曼·梅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X镇东江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美国)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4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准授予名称为“高某度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x.5。2003年4月,原告发现由被告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由被告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销售的“麦科特”牌衣物柔顺剂、洗衣液、丝毛净产品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瓶(容量2L)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判令被告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以公开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认可涉案行为侵犯了(美国)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
二、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塑料包装瓶(容量2L),如继续使用,应赔偿(美国)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三、鉴于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承认已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塑料包装瓶(容量2L)的柔顺剂、洗衣液、丝毛净产品,(美国)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与北京天惠福商贸中心之间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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