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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诉徐某某等专利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53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5340号

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于2004年6月2日以涉案专利权已经失效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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