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黑龙江法制报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黑龙江法制报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华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阿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被告阿城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凤,女,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华茂实业有限公司、阿城市国土资源局、阿城市X乡X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