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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10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1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非)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非共和国1490豪登省奈杰尔362信箱。

法定代表人埃瑞克•约斯通•库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幼儿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蓝派公司)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廖某某,被上诉人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欣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单位认为自己的技术成果被他人擅自申请了专利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司法解释中关于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在专利权存在的期限内,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蓝派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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