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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储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第二水泥厂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商初字第133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商初字第X号

原告黑龙江华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雯风,哈尔滨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住所地阿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4月1日签订合同,原告用钢材换被告水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将钢材如数给付被告,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水泥779.12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水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受理后,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给付原告黑龙江华储经贸有限公司水泥779.12吨,定于2005年3月、4月、5月分三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6993元,其它诉讼费1450元,合计8443元,原、被告各承担422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志国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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