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里特机械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温特图尔8406,修道院街X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安万德,该公司董某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苏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勇,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里特机械公司诉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里特机械公司因确信被告已对其产品进行了修改,认为无继续诉讼之必要,故于200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里特机械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里特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里特机械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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