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1丁目10番X号。
法定代表人渡边惠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北京林达刘某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林达刘某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红,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辰兴雨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被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辰兴雨轮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已与被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辰兴雨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