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卫辉市X镇X村十字路口时,因田××之女田××停放的摩托车挡住了去路,与田××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将田××打翻使其面部触地受伤。之后,田××之子田××与其朋友赵×闻讯赶来,双方在说和此事时,赵×上前照被告人张某某头上夯了一拳,双方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照赵×右眼部打了一拳,致赵×右眼眶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田××面部表浅擦伤、牙齿三度松动,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赵×、田××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新乡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被害人赵×、田××的陈述,证人郭××、田××、张××、田××、田××、李××、徐××、蒋××、任×、张××的证言,另有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龙树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