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盛华,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某珠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彝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分公司副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专利号为:x.1)的专利权人。王某甲授权原告独占性实施该专利。2005年9月,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广渠门桥东北角金世纪嘉园北侧的忠实里小区X区X号楼会所及变电所工程所使用的外保温插接栓和原告的插接栓几乎相同。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使用权,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用于外墙保温的插接栓;2、二被告立即销毁尚未使用的全部侵权产品;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含取证费、律师费等);5、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忠实里小区X区X号楼会所及变电所工程发包给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销售也没有使用涉案用于外墙保温的插接栓,不应成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主体。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知道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用于外墙保温的插接栓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向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
二、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北京光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三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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