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3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行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57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绍怡,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和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某、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系x.X号“风机调速强制排烟燃气具燃气量、电位器同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3年11月6日万和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万和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用于热水器的燃气——空气随动调节装置,该装置具有燃气阀、齿轮传动付、电位器,龄轮与燃气阀的转轴相连,齿轮与齿轮啮合。虽然该装置系通过齿轮联动实现燃气阀的转动,并带动电位器转动,从而使得燃气——空气随动调节,但对比文件没有记载齿轮传动付与控制装置中的电位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同时,从对比文件附图1中也可以看出,控制装置与燃气阀、齿轮传动付等并未直接连接,亦即电位器与齿轮传动付并未直接连接。对比文件没有披露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式电位器的轴上固定一个联动齿轮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也不能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唯一地导出,万和公司主张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是正确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

万和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万和公司上诉称:本案对比文件虽然没有在字面上公开“联动齿轮固定在电位器轴上”这一技术特征,但在实质内容上已经揭示了该技术特征,这是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中唯一而必然推导的结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均能直接得到推导结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宣告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杨某某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于1999年3月13日向专利局申请了x.X号“风机调速强制排烟燃气具燃气量、电位器同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6月7日被授权公告,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强制排烟燃气具燃气量、电位器同步装置,由燃气阀轴联动齿轮、电位器轴联动齿轮等组成,其特征是强制排烟燃气具进口阀门的轴上固定一个联动齿轮,在其边上固定一个旋转式电位器,其轴上也固定一个联动齿轮,并与阀门轴上的齿轮相啮合。”2003年11月6日万和公司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万和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是1999年3月1日申请、2000年2月16日授权公告的x.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公开了一种新型低风速启动、强制给排气式安全热水器,该热水器的燃气阀连接有燃气—空气随动调节装置,该装置包括齿轮传动付及其驱动电机,齿轮的转轴与燃气阀的转轴连接,齿轮与齿轮啮合,并与其驱动电机的输出轴连接,驱动电路的输入端与设在壳体外的线控操作板连接,热水器还包括一控制装置,其中具有一电位器,电位器的旋转与燃气阀的旋钮联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万和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本专利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并且是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虽然也公开了燃气阀、齿轮传动付和电位器,但没有具体公开“联动齿轮固定在电位器轴上”这一特征。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经齿轮传动付使燃气阀的开度增大或减小,并带动电位器旋转”这一特征,仅能推导出齿轮传动付与电位器之间有某种联动关系,但这种联动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齿轮与电位器之间是否还有其他联动装置,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无法得知,其并不能等同于“联动齿轮固定在电位器轴上”,故对此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无法破坏其新颖性。2004年1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上述事实,有x.X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授权文本、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由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经齿轮传动付使燃气阀的开度增大或减小,并带动电位器旋转”这一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联动齿轮固定在电位器轴上”这一特征。实际上,对比文件中并未记载齿轮传动付与电位器之间的连接关系,由前者特征仅能推导出齿轮传动付与电位器之间有某种联动关系,但这种联动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齿轮与电位器之间是否还有其它联动装置,则无法确切得知,前者特征并不能等同于“联动齿轮固定在电位器轴上”,因此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无法破坏其新颖性,万和公司关于对比文件公开争议专利全部技术方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某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万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均由佛山市顺德区

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魏湘玲

审判员孙苏理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耿某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