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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