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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27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被告北京北方金榕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平庄X号。

被告江门金榕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北方金榕日用品有限公司、江门金榕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丁某某负担1755元(已缴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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