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冠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华广汇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冠翔电机有限公司(简称冠翔电机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华广汇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冠翔电机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冠翔电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冠翔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东莞冠翔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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