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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程某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56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5612号

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X号中成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略)-X号。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晓,北京市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8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江雷、耿某,被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以与被告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北京晨拓联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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