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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36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09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7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开车伙同高某洛(另案处理)到洛阳找受害人刘某某,编造虚假运输项目,骗取刘某某信任,将刘某某所交的1.5万元定金据为己有。1.4万元高某洛用于还赌债,其余1000元高某洛分700元、高某某分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刘某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人陈某、张某某证言,银行凭证,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秋贞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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