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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八天英语文化发展服务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4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2422号

原告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白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八天英语文化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章军,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动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八天英语文化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八天英语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动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徐某某,被告八天英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动时代公司诉称:2000年2月13日,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6日授予李某某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x.2)。2002年6月7日,李某某授权能动时代公司独家使用其发明专利。被告八天英语中心未经专利权人及能动时代公司许可,以涉案专利中的英文学习方法为技术核心,在全国多个地区以加盟形式发展英语教学代理商和培训机构,擅自实施并以技术持有人身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八天英语中心辩称:第一,原告能动时代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02年6月7日专利权人李某某出具的授权书,而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为2004年5月26日,因此该授权书无效,且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涉案专利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拼读英文的方法”,是根据英文字母正确的发音拼出英文单词的正确发音的学习方法。该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而且该方法不具备新颖性,是人们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早已普遍使用的英文拼读方法;涉案专利说明书只涉及了英文的44个音,未对英文发音规则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其说明书不能支持其权利要求,说明书未公开全部技术信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要求;涉案专利文件与英文的发音情况相差甚远,存在许多错误,不具有实用性。据此,被告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第三,被告提供的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具有本质区别,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侵权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0年2月13日,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6日授予李某某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x.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拼读英文的方法,包括将英文的字母分成44个音,其中辅音为26个,元音为18个,其特征在于直接拼读英文单词包括下述步骤:(1)将辅音和元音结合的发音组成可组合音和不可组合音;(2)将可组合音用直接拼读的方法组成不间断音;(3)利用不间断音直接拼读出英文单词正确的发音。2、一种拼读英文的拼盘,其特征在于……。

能动时代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02年6月7日,李某某出具授权书,授权能动时代公司独家使用涉案“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专利。2002年8月,李某某编著的《英语表音密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新闻出版社出版了李某前所著《八天英语(小学中级篇)》和《八天英语(小学高级篇上册)》。两书前言中包括“创造性地加入了‘粘连音’的概念”、粘连音的核心技术等内容,其中《八天英语(小学中级篇)》一书中包括“英语的44个基本音”的章节,其中分为26个辅音和18个元音的内容,并对常见字母组合进行了介绍;同时,还包括“划出下列单词的粘连音,并试读单词”等课文内容。能动时代公司主张其于2005年购买上述图书,并提交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职业培训学院于2005年7月16日、7月30日出具的两张收费金额为60元的收款收据。

2005年5月,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李某前主编的《8天英语学生用书①②》。两书封面标注有“全国青少年英语培训管理中心”字样,前言中包括该中心“负责八天英语的全国推广、考级、发证及培训机构的认证等工作”的内容;两书中包括对读音规则的介绍,以及对粘连音的示例等内容。两书封底标注有“八天英语1:轻松迈步,八天英语2:快乐起飞,八天英语3、4:自由翱翔,八天英语5:应用提高,八天英语6:极限飞速”。

八天英语中心于2005年1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该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济贸易咨询等。

2006年6月19日,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对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全。该网站首页上方标注有“全国青少年英语培训管理中心北京八天英语文化发展服务中心”字样,该网站网页下方均标注有“北京八天英语文化发展服务中心版权所有”字样,并包括相关联系方式。其中《八天英语的由来》、《八天英语的设计精髓》、《八天英语的核心技术》文章中包括对八天英语核心技术“粘连音”的介绍:独创的“粘连音”技术,把英语的形和音统一起来,学习者不用借助国际音标就能轻松地拼出单词,使英语单词的读写象汉语拼音一样简单,经过短时间训练就能让学生达到“见词能读,听词能写”的神奇效果;在英文单词的发音中,存在着像汉语拼音一样的组合音,并且非常规律,我们称之为“粘连音”。该网站还对“八天英语”的教材体系进行了介绍,包括:“八天英语”小学部分共六册书,第一册为轻松漫步、第二册为快乐起飞、第五册为应用提高、第六册为极限飞速。

2006年9月11日《新京报》B12版刊载的《突破传统学英瓶颈八天英语缔造神奇》一文下方的活动通知中,标注主办单位为全国青少年英语培训管理中心,“八天英语”教学实验班的报名电话与上述网站刊载的相关联系电话相同。2006年9月26日中国万网的查询结果表明,域名“x.com.cn”的注册人为石家庄剑桥英语学校。

2006年8月25日,八天英语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八天英语中心主张涉案专利为公知的英语学习方法,并提交了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一册》、1993年出版的《英语第二册》以及1994年出版的《英语第三册教师教学用书》,其中包括元音字母和元音字母组合的读音、辅音字母和辅音字母组合的读音等有关英语单词拼读规律的列表。同时,八天英语中心还提交了某英语教师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专利存在多处错误,不具有实用性。能动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所涉及的均为传统英语教学法的内容。

2006年1月19日,能动时代公司与北京英冠艺德文化发展中心签订《授权培训合同(培训中心)》。合同约定,能动时代公司授权该中心开展能动英语培训活动,专利技术使用费为4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该中心交纳了“加盟费”4万元。

另查,能动时代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相关网站的公证书、《八天英语》教材、《英语表音密码》图书、加盟代理合同及相关票据、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域名查询结果、相关英语教材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李某某所享有的涉案“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虽然被告八天英语中心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要求,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予以受理,但对该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尚在处理过程中,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现有状态进行审理。

原告能动时代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被告八天英语中心对李某某授权能动时代公司的相关授权书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涉案专利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包括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两部分,鉴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内容与其中的拼盘无关,本院依据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原告能动时代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材料中包括对“八天英语”学习方法的介绍并表明其独创了“粘连音”技术,且依据该网站关于“八天英语”教材的介绍可以判断原告提交的2005年出版的相关教材系与“八天英语”相对应的教材,而该教材中亦包括对该学习方法的介绍以及对“粘连音”的相关强化练习等内容。经比对,该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均为英语单词的拼读方法,其使用的“粘连音”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可组合音”、“不间断音”等基本相同,因此本院认定“八天英语”的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虽然涉案公证书中经公证的网站域名的注册人并非本案被告八天英语中心,但该网页下方均标注有八天英语中心版权所有,网页上载明的联系电话亦与相关报刊载明的“八天英语”教学实验班的报名电话相同,因此被告八天英语中心主张该网站的相关网页材料与其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提交的2003年出版的相关教材与相关网页材料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原告能动时代公司据此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八天英语中心主张“八天英语”教学方法系在已有的有关英语拼读规律的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总结而来的,有关英语的拼读规律及相关学习方法属于公知的方法,因此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本院认为,英语单词的拼读本身是有规律的,对于辅音、元音以及相关字母组合的划分有助于英语单词的拼读和记忆,本案被告已提交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相关教材能够证明“八天英语”所涉及的拼读方法属于公知的方法,被告八天英语中心的上述抗辩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其涉案行为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原告提出被告以涉案专利方法为技术核心,在全国以加盟形式发展英语教学代理商和培训机构,擅自实施并以技术持有人身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告能动时代公司提出被告八天英语中心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并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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