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村镇金惠园三里X楼X单元X号。
被告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鲁某。
被告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缘里中区X楼X号。
被告北京圣维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小辛庄工业园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维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圣维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和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和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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