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县土城市X路三之二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住(略)-403。
被告北京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某甲。
被告北京市九州风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乙。
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州风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州风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州风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审判员高雪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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