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青岛石油化工厂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青岛市汇隆冷气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5月9日,亨通公司通过中介公司与我方就名称为“一种能防盗防翻防噪音的古力或雨篦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签订独家买断涉案专利的《收购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的规定,亨通公司明确表示收购涉案专利,我方被迫辞掉了所有正与我洽谈合作的其他商家。应亨通公司的单方硬性要求,我方在其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专利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并被迫支付资产评估费6万元。但时至今日,亨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我多次赴京与亨通公司洽谈,花费差旅费约5000元,中介费3000元。由于亨通公司的要约限制,涉案专利至今未能得到开发,致使涉案专利大幅贬值,造成我方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亨通公司依法限时继续履行合同;2、亨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亨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能防盗防翻防噪音的古力或雨篦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2,申请日为2004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专利权人为王某某。

2005年3月16日,北京星海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星海公司)致函王某某,其认为涉案专利符合投资商家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现已列入投资商家重点投资专利之一。要求王某某提供涉案专利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市场优势分析、投资效益分析、涉案专利的具体合作意向,并称有商家欲合作,速递资料。

2005年3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人民政协报、科技日报社、北京国融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息报社、北京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联科博创新技术研究院均致函王某某,希望就涉案专利的推广转化问题开展合作或进行投资推荐。

2005年4月27日,星海公司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交来2005年5月9日之前到达北京来谈专利项目事宜的时间保证金壹仟伍佰元整。如在2005、5、X号之前含5、X号未到,该保证金不退。如在上面所述时间到达,该保证金退还。

2005年5月9日,王某某与星海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星海公司受王某某委托,有偿为王某某该项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助王某某做好项目工作中的有关前期工作。星海公司应如实履行报告、通联义务,当投资方初步认可该项目后应及时通告王某某,协助王某某亲自到投资方考察、洽谈有关事宜;项目进行洽谈后,星海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并在此基础上王某某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或转让意向,星海公司信息咨询服务前期完成;王某某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确保该项目所需的手续及各项运作资金到位;本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支付星海公司项目前期运作费(含通讯、办公、交通费等)3000元;星海公司带王某某与投资方洽谈;如与投资方达不成意向,3000元款即刻退还;投资方款项进入王某某帐户时,王某某应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比例支付星海公司信息咨询费用;如是投资方的原因,项目未成功,3000元退还王某某;如是王某某的原因,3000元款项不退还。同日,星海公司向王某某出具了3000元的专利信息咨询服务费收款收据。

2005年5月9日,王某某与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简称亨通北京代表处)签订《收购意向书》,约定收购项目为涉案专利,收购方式为独家买断,收购总额约为29万美元;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就此项目的收购事宜开展洽谈,并进一步商定包括互派代表考察等详细收购计划和办法;王某某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收购项目所有规范文本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专业性;收购金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双方协商后以文本合同为准;签订此意向书,双方均不得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目进行洽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生效。

2005年5月11日,王某某与北京中诚恒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恒达公司)签订《委托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诚恒达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对涉案专利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评估费6万元。同日,中诚恒达公司预收王某某评估费3万元。同月16日,中诚恒达公司收到王某某评估费3万元。

2005年5月23日,出具中诚恒达评报字(2005)第01-X号《王某某拥有的“一种能防盗防翻防噪音的古力或雨篦井盖”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简称《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委托方为王某某,评估对象为涉案专利,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4月30日,评估方法为收益法中的分成率法,评估结论为涉案专利于2005年4月30日的评估值1113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向亨通北京代表处的11封信函复印件,时间为2005年7月12日至2006年3月30日期间,信函中多次催促亨通公司履行《收购意向书》的要约与承诺。但亨通北京代表处均未予答复。其中2005年7月23日的信函载明“我方与贵公司签署意向书之第一时间内即明确注意到意向二字及我方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并当即明确告知贵公司!同时也注意到在该意向书中贵公司无风险可担。然而正是贵公司的诚恳以及我方所得知的贵公司在工商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背景,我方才以诚相报并根据意向书中第四款第三条:双方均不得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目进行洽谈之规定并征得贵公司同意,在最佳商机时刻辞掉所有已主动与我方合作的商家并单方面承担了所有商业风险!在此,至今,我方对贵公司的商业运作表示深刻的理解。”

庭审中,王某某明确其要求亨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元,其中6万元评估费、3000元中介费、5000元差旅费等直接损失,其余均为间接损失。王某某当庭向本院提交录音带,因该录音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且亨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视为其对录音带同意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审理。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相关信函、评估报告、收款收据、收购意向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致亨通北京代表处的2005年7月23日信函内容表明,其与亨通北京代表处签署《收购意向书》时,其对该意向书的实质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也明知该意向书存在的商业风险。《收购意向书》虽然约定了收购项目,也对收购价格有相应约定,但其名称“收购意向书”和实质内容“收购金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双方协商后以文本合同为准”,均表明该意向书只是洽商的最初方案,签约双方并未就涉案专利的具体收购事宜达成合意。亨通北京代表处系亨通公司的驻京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亨通北京代表处对涉案专利的收购意向应视为亨通公司的意思表示。鉴于《收购意向书》不具备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要件,故王某某要求亨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收购意向书》签订后,王某某为促成涉案专利的收购成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专门委托中诚恒达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花费了6万元评估费,但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并未继续洽谈,亦未说明洽谈失败的原因,表明亨通公司已无意收购涉案专利。由于《收购意向书》约定“签订此意向书,双方均不得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目进行洽谈”,时至今日,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未能明确态度,致使王某某既不能与第三人就涉案专利再行洽谈,又不能从亨通公司获得预期效益,亨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王某某为促成收购交易所花费的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故亨通公司应赔偿王某某因该意向书所支付的评估费用。

王某某与星海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书》后,王某某如约支付了中介费,但该笔费用系王某某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与亨通公司未能收购涉案专利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关,不属于亨通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范畴。因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差旅费的相关证据,且其与亨通公司最终并未达成收购涉案专利的合意,故王某某要求亨通公司赔偿其差旅费及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701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某某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5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