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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宣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告宣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春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一直有不信任原告的举动,怀疑原告有外遇,甚至翻看原告手机,对原告父母也不够尊重。2009年2月,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僵化。2009年5月,双方的女儿宣XX出生。双方的家庭成员在手机短信往来时又发生矛盾。此后,夫妻一直分居至今。因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婚后居住被告娘家,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并没有不信任原告的举动,也没有不尊重原告的父母。2008年始,被告因不孕四处求医。期间,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有些冷淡。2008年11月,原告怀孕。基于身体状况及保胎的需要,被告与原告无法共同生活。女儿出生后,被告把大部分精力和感情都投入到照顾女儿身上,双方的确分居生活。但分居与感情的距离均系怀孕及生育的特定原因所致,并非夫妻感情破裂。现由于女儿尚小,需要家庭照顾;原、被告关系尚能进一步改善,希望能与原告重新开始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宣X与被告王XX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间感情尚好。后因不孕,被告开始多方求医。2008年8月,被告怀孕。怀孕期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9年5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宣XX。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积极维护平等、和睦、美满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当属牢固。双方婚后感情也一度较好,尤其为生育子女一事,原、被告曾互相支持,克服困难,最终成功生下女儿,实属不易,双方均应珍惜。现女儿年龄尚幼,夫妻间又无原则性矛盾,原告一味要求离婚的态度不可取。只要双方今后能互相体谅、互相信任,共同为子女利益多考虑,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关于离婚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宣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宣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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