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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9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行初字第96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光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守恒,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4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吴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能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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