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栋X、02、03铺位。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建外SOHO北办公楼A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某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华假日花园SH-X室。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某洲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一项名称为“玻璃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x.3。本案三被告在经营场所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玻璃板,对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构成侵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刘宇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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