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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59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5964号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栋X、02、03铺位。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建外SOHO北办公楼A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某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华假日花园SH-X室。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某洲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一项名称为“玻璃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x.3。本案三被告在经营场所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玻璃板,对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构成侵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人民陪审员刘宇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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