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65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洛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境内x+8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由杨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胡XX死亡、杨XX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车逃逸。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洛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境内x+8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由杨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胡XX死亡、杨XX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车逃逸。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当庭供认不讳。被害人杨某乙陈述了豫x号三轮汽车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三轮车司机驾车逃跑的经过。证人张X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并另证实了其报警并打“120”的情节。证人杨XX证实案发当日在襄城县X路段时由其叔杨某甲开车的事实。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法医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照片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刑罚,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