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城华园小区X号楼X。
委托代理人孟宪友,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四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大厦东塔楼四层。
被告北京蒂诺珂丝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X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北京蒂诺珂丝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润兴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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