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滕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某,男,汉族,出生于(略),北京市滕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住(略)。
被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韩国汉城市江南区道谷洞518-7。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代表理事。
原告北京市滕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滕某制衣公司)诉被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简称韩国SBF.INC会社)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5日受理后,进行了涉外送达,在答辩期内,被告韩国SBF.INC会社以本案应当由韩国汉城地方法院管辖为由对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裁定驳回了被告韩国SBF.INC会社的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的民事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某制衣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滕某制衣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滕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SBF.IN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市滕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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