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兆川,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广盛,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陈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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