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友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A217—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友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福联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友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友亚公司)诉被告兰州福联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福联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友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联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友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友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福联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北京友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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