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西省闻喜县地方国营造纸厂与山西省闻喜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1-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15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闻喜县地方国营造纸厂,住所地:闻喜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闻喜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礼元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雪琴,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闻喜县轻纺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卫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其温,闻喜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省闻喜县地方国营造纸厂(以下简称国营造纸厂)因与山西省闻喜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闻喜县轻纺工业局(以下简称轻纺局)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闻喜县晋华造纸厂(以下称晋华厂)于1995年5月9日经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自然人资本金(略)元,其场地、设备为租赁国营造纸厂,年租金(略)元,期限为三年。因未办理年检手续,于1998年11月11日被闻喜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4月14日金山公司与轻纺局签订一份《闻喜县地方国营晋华造纸厂与山西省闻喜县金山实业公司合作合资经营协议》,拟成立“闻喜县造纸有限责任某司”,约定公司注册资金为669万,其中晋华厂以净资产(实物)250万元入股,金山公司股本为449万元;对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双方约定为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犯合同、章程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批准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协议签订后,金山公司投入资产(略).75元,其中84万元补发了国营造纸厂欠职工工资和退休职工工资,支付了职工集资款和利息(即为晋华厂的注册资本金(略)元),并购置了设备,对国营造纸厂的办公楼进行了维修,场地进行了硬化。于1999年6月17日在闻喜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闻喜县金山造纸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金山造纸公司)。

1998年12月22日,闻喜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闻国资字1998第X号文件决定,委托杨全科同志为国家股股权代表,负责国营造纸厂晋华分厂与金山实业公司合资部分250万元国资的经营管理。1999年该局再次以闻国资字第X号文件,确认晋华厂净资产额为250万元,并确认该资产额可作为与金山公司合作之依据。1999年6月15日,闻喜县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委员会国企改革发(1999)X号文件决定:鉴于晋华厂企业法人资格已不复存在,在设立闻喜县金山造纸有限责任某司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中,凡涉及晋华厂名称者均由轻纺局代替,与此同时与原晋华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轻纺局行使和履行,原文件的名称不再变更。

同时查明:2001年6月10日,国营造纸厂向闻喜县经济委员会、闻喜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及轻纺局提出“闻喜县造纸厂关于拍卖设备的报告”,均得到同意。同年7月将包括山西省闻喜县造纸有限公司所属财产(机械设备、厂房、场地、楼房等)全部拍卖和处理。2001年7月10日金山公司以国营造纸厂私自将合资公司财产变卖,致使金山公司与国营造纸厂合作合资经营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合资合作协议;判令国营造纸厂与轻纺局共同返还金山公司投资款(略).75元及利息。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晋华厂实为国营造纸厂为了逃避债务而设立的新企业,在晋华厂被轻纺局作为投资一方与金山公司合资成立闻喜县金山造纸有限公司后,国营造纸厂与晋华厂之间的产权并不明晰,合资成立的公司接收晋华厂的投资包括国营造纸厂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债权债务。轻纺局虽名义上是合作合资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实际履行该协议仍由国营造纸厂进行,国营造纸厂将其租赁给晋华厂设备、场地、厂房等财产与金山公司合资,又从合资公司收取资金补发其原欠工人工资、退休职工工资及支付职工集资款和利息,又于合资协议未期满的情况下擅自请示有关部门将原用于投资的部分设备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拍卖,由此可见,合资协议名为轻纺局与金山公司合作,实为国营造纸厂与金山公司合作,现用作投资的部分设备已拍卖,致使合资公司无法恢复生产,合资协议亦无法继续履行,金山公司请求解除合资协议,应予准许。国营造纸厂作为过错方及违约方,不仅应退还金山公司全部投资,亦应承担由此给金山公司造成的损失。轻纺局作为国营造纸厂的主管部门,其在合同的履行中既不承担义务,亦不享受权利,故不承担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金山公司与轻纺局签订的合作合资经营协议书;二、国营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金山公司投资款(略).57元及利息(从1999年5月7日起按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6490元,共计(略)元由国营造纸厂承担。

国营造纸厂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晋华厂是从我厂分立的独立法人,1998年4月14日轻纺局与金山公司签订合作合资协议,是将晋华厂的净资产250万元入股,从形式和内容与我厂无关,金山公司与国营造纸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国营造纸厂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义务主体资格;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晋华厂的250万元国资虽未在工商局登记,违反的是工商管理法规,不能认为未登记而否认该厂的成立。另1999年6月,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前已停产,原因是污染治理未达标,至现在未恢复生产,故原判认定投资设备已拍卖,致使合资公司无法恢复生产是没有依据;原判适用《民法通则》判令国营造纸厂返还金山公司(略).57元及利息是适用法律错误,金山造纸公司是经工商局注册的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不能继续经营,应当适用《公司法》调整,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金山公司答辩称:国营造纸厂是实际的投资方,国营造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合作合资协议无法履行,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晋华厂是由国营造纸厂职工以自然人身份集资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为(略)元,办公场地、机器设备是租赁国营造纸厂的。1998年4月14日轻纺局以晋华厂作为投资一方与金山公司签订合作合资协议内容可以看出,晋华厂是以国有资产净值250万元作为投资的,晋华厂注册资金仅有(略)元,其股份中没有国有资产,250万元的国有资产实际是晋华厂租赁国营造纸厂的资产,庭审中国营造纸厂亦承认250万元国有资产是自己所有,故晋华厂不可能成为投资一方;再有合资企业要补发国营造纸厂原欠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及支付职工集资款及利息(即职工集资成立的晋华厂的注册资金(略)元)等可见,国营造纸厂是该合作合资协议的实际投资方,是对轻纺局签订该协议行为的追认。另国营造纸厂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投资到金山造纸公司的国资拍卖行为也可证明,250万元的国有资产产权是国营造纸厂的,故上诉人称金山造纸公司的投资方是晋华厂与金山公司,上诉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国营造纸厂承认单方将金山造纸公司所属财产全部拍卖处理,使金山造纸公司的注册资金减少,失去了具有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合资协议,不能实现合作合资协议追求的目的,金山公司据此请求解除合作合资协议,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应予以支持,国营造纸厂擅自将金山造纸公司资产拍卖的违约行为,造成金山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的损失,国营造纸厂应负全部责任,故应由国营造纸厂赔偿金山公司全部投资款,并承担由此违约行为给金山公司造成的投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判令退还投资款不妥,应变更为赔偿投资损失。金山公司诉讼的是因国营造纸厂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该案处理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议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故上诉人国营造纸厂称应适用《公司法》是不妥的,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略)元,由上诉人国营造纸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连生

审判员李桃莲

代理审判员郭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勇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