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路飞亚达大厦5-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顾问,住(略)。
被告东洋松蒲乳胶(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盛邦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洋松蒲乳胶(锦州)有限公司、被告盛邦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洋松蒲乳胶(锦州)有限公司、被告盛邦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洋松蒲乳胶(锦州)有限公司、被告盛邦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孙安娜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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