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阎某某、凡某某、李建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江汉油田广华小区。

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阎某某、凡某某、李建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