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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诉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3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73号

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镇横岙桥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北京慧永辉商店业主,住(略)。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天津办事处负责人,住天津市河东区X路裕阳花园X号楼X门X号。

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张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4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张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阿波罗良种蚂蚁保健品公司、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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