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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9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9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X路。

被告抚顺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李某开发区X号。

被告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坛子区X路。

被告晋江恒安家庭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镇五里工业园区。

被告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X路X号M3-X室。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抚顺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晋江恒安家庭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抚顺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晋江恒安家庭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抚顺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晋江恒安家庭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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