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仙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百慕大咸美顿域街X号华美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小丽,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X号x。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宇凤丽,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仙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仙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仙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仙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仙域(中
国)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430元,由仙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618.5元,由北京东霖润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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