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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香港长城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46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692号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中粮广场A座7-X层。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辉,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长城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x/F,x,302-x,HK。

被告吉林省通化市清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X镇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被告北京九九懿德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徐某某。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长城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九九懿德商贸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香港长城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九九懿德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长城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化市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九九懿德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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