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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吴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137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13717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7年11月16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乔平

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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