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市七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路X号凤凰大厦第九、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希善,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爱珂设计集团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x-0296纽约东40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文森特•斯理,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熊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湖州市七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爱珂设计集团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市七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爱珂设计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市七幸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爱珂设计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州市七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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